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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毒化学品 \ 出口放行单 \ 登记程序

  •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登记程序

        出口列入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的,应依照本登记程序的规定申办有毒化学品出口登记。

    一、名称解释

    1. 外商:有毒化学品的境外出口商。
    2. 出口企业:有毒化学品的国内出口企业。
    3. 贸易经营企业:从事有毒化学品贸易的企业。
    4. 生产企业: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5. 上游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二、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 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出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出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申请资料目录

    注:以下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见出口放行单资料要求

    (1)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资料名称

    1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物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3

    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4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5

    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6

    出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7*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8*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9*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0*

    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11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注:带*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2)出口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的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资料名称

    1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物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3

    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4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5

    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6

    出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

    出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8*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9*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10*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1

    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合同正本

    12

    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文件

    13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

    14*

    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15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申请时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16

    有毒化学品出口贸易经营企业销售情况备案表(每个日历年提交一次)

    注:带*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三、其他说明

    (一)放行单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放行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环境保护部留存;第二联供申请企业货物报关时使用,每份放行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四)无论有毒化学品出口登记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其申请表、所附证明材料、审批意见等资料全部由登记中心归档保存。
    (五)放行单申请的办理情况可登录登记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10-84915286
        传 真:010-84913897-100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委托函)专用传真:010-84913897-199
        E-mail:weihua@crc-mep.org.cn
        网 址:http://www.crc-mep.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