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或出口列入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的,应依照本登记指南的规定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受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

一、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类别---[点击可伸展]

1、 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名录中有毒化学品的外商,应对每份出口合同中的每种有毒化学品申办《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进口登记证)。

2、 对于每份登记证项下的每批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国内进口单位应凭外商申领的登记证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供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之用。

3、 对于每批每种有毒化学品的出口,国内出口单位应申办《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供办理海关报关手续之用。

二、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申办程序---[点击可伸展]

1、 申办进口登记证的单位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 涉外合同正本

(3) 国内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详见资料要求

(4) 如果国内商曾办理过同种物质的进口登记证,建议:

      a.递交仍在有效期内的登记证项下所有已核销的放行通知单报关单的复印件;

      b.如果办理的进口登记证都已过期,则递交最近一份过期进口登记证项下所有已核销的放行通知单报关单的复印件。

(5) 建议登记证的国内商提交能反映其环保情况、生产能力或销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6) 建议登记证的国内商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7〕 除上述资料外,登记证申请双方自愿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2、 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的 登记费为10000 美元 / 份登记证 。

3、 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资料和登记费(以后到达者为准)5 日内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资料补正通知,要求其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4、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发放《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三、有毒化学品进口放行单申办程序---[点击可伸展]

1、申办进口放行单的单位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2)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3) 本批执行合同正本

(4) 货物流向证明

(5)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详见资料要求

2、登记中心在收到资料 5 日内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资料补正通知,要求其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3、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发放进口放行单(第二联)。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四、有毒化学品出口放行单申办程序---[点击可伸展]

1、申办出口放行单的单位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2) 涉外合同正本

(3) 货物来源证明

(4) 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详见资料要求

2、出口砷化合物、氰化钠的,其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必须是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砷化合物或氰化钠生产企业,提交的货物来源证明需加盖申请单位、生产企业双方的公章;出口汞及汞化合物的需要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提交的货物来源证明需加盖申请单位、生产企业双方的公章;出口特殊类别化学品的,除 1 款中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进口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信函(附中文或英文译文)。

3、2008年出口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详见资料要求

4、登记中心在收到资料 5 日内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格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资料补正通知,要求其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5、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发放出口放行单(第二联)。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变更---[点击可伸展]

1、登记证上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及时向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登记证更名申请报告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同对方公章或签名)

(2)工商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名称更改的批复(复印件)(详见资料要求)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登记证原件

六、其他---[点击可伸展]

1、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申请的审查期限为自受理该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查期限为自受理该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2、登记证的有效期为 2 年。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予延期,其中进口放行通知单有效期不超过登记证的有效期。

3、《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进口放行单)、《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出口放行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环境保护部留存;第二联供申请单位货物报关时使用,每份放行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4、无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其申请表、所附证明材料、审批意见等资料全部由登记中心归档保存。

5、申请单位提交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要求中文填写(外商的相关信息除外)、电子录入,A4 纸打印输出。

6、一次申办多份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一个物质要求仅提交一份申请表,具体填表要求请参照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http://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栏目下,填表样例中的“使用一份申请表办理多份放行通知单的说明”。

7、进出口放行单的领取实行“到付”方式,即由申请单位通知快递公司领取放行单,并在收到放行单后自行支付速递费用。有条件自取的,可直接到化学品登记中心取回。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时,在放行单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自取”或“到付”字样。

8、登记证、放行单申请的办理情况可登录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 http://www.crc-mep.org.cn )进行查询。

9、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 010-84915286

传 真: 010-84913897

E-mail : weihua@crc-mep.org.cn

网 址: http://www.crc-mep.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