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点击可伸展]
1. 外商:有毒化学品的境外出口商。
2. 进口企业:有毒化学品的国内进口企业。
3. 出口企业:有毒化学品的国内出口企业。
4. 贸易经营企业:从事有毒化学品贸易的企业。
5. 使用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的国内使用企业。
6. 生产企业: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7. 下游使用企业:从进口企业购买进口有毒化学品,用于生产的企业。
8. 上游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9. 下游贸易经营企业:从进口企业购买有毒化学品,用于销售的企业。
二、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办理指南---[点击可伸展]
1. 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外商及进口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办理登记证的登记费为10,000美元/份登记证。
3. 收到申请资料和登记费后,登记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4. 登记中心将已受理的申请提交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
5. 有毒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原则,提出处理建议。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补正资料的,登记中心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
6. 对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申请,登记中心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和专家意见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7.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登记证。
8. 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已批准的《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外商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
(3)“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4)与进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5)登记费:每份登记证10,000美元或按汇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登记中心。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3)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5)若有毒化学品进口后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5)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6)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提交下游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求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需提交代理协议正本(或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代理协议,须加盖骑缝章)代理关系必须为一对一关系。如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二 (二) 3((1)、(3)、(6))。
(三)办理要求
1. 外商
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应为企业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企业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应为企业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上年度进口过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过“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
(3)下游使用企业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三、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点击可伸展]
1. 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进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进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放行单的,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5)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在首次申请进口放行单时提交进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
(6)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及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其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还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本批进口货物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进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6)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7)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应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放行单的,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9)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若其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在首次申请进口放行单时提交下游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
(10)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及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其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还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且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三 (二) 2((4)、(6)、(7)、(8)、(9))。
(三)办理要求
1.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企业已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上年度进口过有毒化学品的企业,应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
(3)办理进口放行单时提交的下游企业不得超过登记证批准的下游企业范围。
(4)下游企业的联系人应为本企业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5)下游使用企业已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四、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点击可伸展]
(一)办理程序
1. 办理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的企业应按资料要求向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2. 收到申请资料后,登记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站发布补正公告,要求补正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并在网站发布公告。
3. 登记中心对已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同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4. 环境保护部对拟批准的申请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的,签发相应出口放行单。
5. 对环境保护部予以批准的,登记中心向申请企业发放出口放行单。对环境保护部不予批准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二)资料要求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若货物出口前储存在非出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出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8)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9)《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申请表第四部分“生产企业证明表”可由生产企业单独提交);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出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9)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书,授权书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10)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无须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11)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三)办理要求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企业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申请登记代表应为申请单位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上年度出口过有毒化学品的出口企业,要求于本年度1月3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
(3)上游供货企业应为生产企业。
(4)上游生产企业联系人应为本企业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5)上游生产企业已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过“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并得到批复。
六、使用/生产企业环保报告及年度备案指南---[点击可伸展]
进出口有毒化学品涉及的使用、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保报告并进行年度备案。
(二)办理程序
1. 使用/生产企业编制“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以下简称“环保报告”),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报告及相关资料。
2. 使用/生产企业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
3. 提交过环保报告并得到批复的企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以下简称“年度备案表”)。
4. 使用/生产企业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环保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将年度备案表连同汇总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六、贸易经营企业年度备案指南---[点击可伸展]
在上一年度进口/出口过有毒化学品的贸易经营企业,应在登记中心进行年度备案。
(二)办理程序
贸易经营企业填写“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每年3月底前,登记中心汇总上报环境保护部。
七、其他相关说明---[点击可伸展]
(二)登记证的有效期为2年,放行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不超过登记证的有效期。
(三)进口放行单的批准量不超过所属登记证剩余量。
(四)放行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环境保护部留存;第二联供申请企业货物报关时使用,每份放行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五)无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是否得到批准,其申请表、所附证明材料、审批意见等资料全部由登记中心归档保存。
(六)登记证、放行单申请的办理情况可登录登记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10-84915286
传 真:010-84913897-100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委托函)专用传真:010-84913897-199
E-mail:weihua@crc-mep.org.cn
网 址:http://www.crc-mep.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