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3)“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4)与进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5)登记费:每份登记证10,000美元或按汇款日汇率的等值人民币,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登记中心。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3)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5)若有毒化学品进口后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5)若进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6)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提交下游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求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需提交代理协议正本(或代理协议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代理协议,须加盖骑缝章)。如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二 (二) 3((1)、(3)、(6))。
二、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放行单的,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5)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在首次申请进口放行单时提交进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
(6)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及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其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还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7)若本批进口货物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进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6)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7)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应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放行单的,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9)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若其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在首次申请进口放行单时提交下游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
(10)使用2010年前批准的登记证的企业,须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及进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其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还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1)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且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三 (二) 2((4)、(6)、(7)、(8)、(9))。
三、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1.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若货物出口前储存在非出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出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8)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9)《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2. 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申请表第四部分可由生产企业单独提交);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出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3)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出口企业本批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公章)及双方签订的储存合同正本(或储存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5)“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6)出口企业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第一次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皆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是2003年以前的,附年审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出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加盖双方公章的合同正本(2页及2页以上的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9)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每位联系人提交一次,过期须补交)。
(10)有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出口放行单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无须提交“有毒化学品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11)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须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四、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2. 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原件;
3.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若登记证变更时的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与登记证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4. 若为国外出口商更名,需提交:
(1)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若证明文件为非中文或英文的文件,还需提交证明文件的中文或英文译文及关于翻译文件真实性、准确性的公证文件;
5. 若为国内进口商更名,需提交:
(1)若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则需提交:
◆ 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复印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名称变更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同等性质的文件(复印件);
(2)若企业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则需提交: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名称变更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同等性质的文件(复印件)。
五、登记证批准量追加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2010年前办理登记证,且具有追加登记证批准量资格的企业,申请登记证批准量追加时,应向登记中心提交:
1. 外商
(1)“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追加量申请报告”;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3)“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4)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原件
(5)“关于《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审批决定的补充通知” 的原件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追加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3)若有毒化学品进口后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
(2)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4)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提交下游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审核意见的“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一种有毒化学品第一次申请时提交)或“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登记证追加的,须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求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且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3((1)、(2)、(4))。
2010年后办理登记证,且具有追加登记证批准量资格的企业,申请登记证批准量追加时,应向登记中心提交:
1. 外商
(1)“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追加量申请报告”;
(2)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若登记证追加时的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与登记证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3)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原件
2.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若登记证追加时的联系人与登记证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2) “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3)若有毒化学品进口后储存在非进口企业的仓库/储罐内,须提交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3. 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
(1)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及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若登记证追加时的联系人与登记证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2)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公章;
(4)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使用企业,须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企业年度备案表”(一种有毒化学品每个日历年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若下游企业为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求提交加盖下游企业公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若进口企业代理下游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且被代理的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则下游企业需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下游企业的资料要求见3((1)、(2)、(4))。
六、放行通知单变更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2.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放行单原件;
3. 若放行通知单的变更是由于登记证的变更而引起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复印件;
4. 申请单位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有效期最长一年)(若放行单变更时的申请单位联系人与放行单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5. 其他情况:
放行单变更处 |
资料要求 |
变更进/出口单位名称 |
若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 |
变更海关代码 |
若企业的海关代码发生改变,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数量 |
变更数量,并且数量的变更范围超过原申请量的±5%,需提交与变更后的数量一致的合同以及货物来源流向说明 |
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
重新提交更改过收发货单位名称、收发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收发货单位海关代码的申请表 |
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 |
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发生改变,则需提交修改后的涉外合同 |
其他 |
若更改内容涉及合同内容,则需提交修改过的合同及其他资料 |
七、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因无进出口权而更改登记证合同对方及放行通知单进口单位的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1)、外商、来料加工企业和经营公司的联合申请报告;
2)、三方合同(协议);
3)、经营公司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
4)、需更改的登记证原件。
2、登记证变更后的放行通知单的进口单位更改资料要求:
1)、来料加工企业和经营公司的联合申请报告;
2)、更改后的登记证复印件;
3)、需更改的放行通知单原件。
八、2008年出口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资料要求---[点击可伸展]
资料及装订顺序 |
注意事项 |
1. 申请表(申请单位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只接受原药,不接受制剂 |
2. 涉外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合同必须为07或08年签署的,且合同的执行截止期须在2008.12.31(含)前 |
3. 货物来源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和供货企业公章) |
若申请单位为贸易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函两份,一份供贸易公司提交申请时使用;一份提交登记中心。 |
4. 国内出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以下文件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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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
请提供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的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 |
注意:生产企业如有更名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即A、工商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单位名称更改的批复(复印件) 、B、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同等性质的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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