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性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09年第76号公告)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需按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2、 负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机构?
答:(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受理机构: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
(2)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审批机构:环境保护部。
3、受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是登记中心的哪个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办公时间?
答:(1)登记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部”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具体负责部门。
(2)联系方式和地址为:
(3)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有哪些类型?
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分为“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和“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两类。
(1)“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先由外商申请办理“登记证”;每批货物进口时,再由国内进口商持“登记证”及相应材料,办理“进口放行通知单”。进口商凭“进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2)“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由国内出口商直接申请办理“出口放行通知单”,凭“出口放行通知单”报关,实行一批一单制。
办理流程参见: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登记证办理流程、进出口放行单办理流程。
5、纸质申请材料如何提交至化学品登记中心?
答:(1)从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议企业以邮寄或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2)登记中心不接受企业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6、“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领取方式有哪些?
答:“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领取方式有(下述取件方式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
(1)登记中心邮寄(以挂号方式)给企业(通常需要7-10天左右到达);
(2)申请表联系人亲自取件(须携带身份证);
(3)企业派其他工作人员来登记中心“领取”。取件人要携带企业介绍信、或委托函原件,以及取件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取件。如持传真的委托函取件,则必须同时向本中心传真一份相同的委托函;
(4)企业委托快递公司,持“委托函”领取。企业须给快递公司和登记中心各传真一份相同的“统一格式的委托函”(申请表中已注明委托哪家快递公司的,可不再给登记中心传真“委托函”)。
详见网上: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通知/《关于委托快递公司领取放行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7、 如何了解“登记证”、“放行通知单”的办理进度?
答: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可随时查询“登记证”和“放行通知单”的即时办理状态,路径为: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审批状态查询。
办理状态主要有:“审核中”、“需补正”、“受理中”、“待批准”、“已批准”五种情况。
登记证的办理进度:
放行单的办理进度:
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咨询:010-84915286、010-84917713。
8、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并上传“登记证”或“放行通知单”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后,如何查询登记中心是否已收到电子数据?
答:(1)查询登记中心是否已收到电子数据,主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相关提示进行判断,不需电话或网络另行查询。即: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打印并保存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上传数据,如提示为“上传成功,请签章和邮寄纸质表”,则表示登记中心已收到了电子数据;如提示为“......,无法提交”,则表示登记中心没有收到电子数据,需查找相关原因再次提交。
(2)如需获取系统使用或数据提交的技术支持,可联系:登记中心网络部:(010-84915289)或电子邮件:webservice@crc-mep.org.cn
9、办理进出口登记手续的具体费用是多少?
答:办理登记证的费用为1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进出口放行通知单免费办理。
10、有毒化学品“登记证”或“进出口放行单”的申请是否有加急处理程序?
答:没有。
11、申请材料的公示情况在哪里可以查询到?
答:企业可以在环保部网站首页http://www.zhb.gov.cn 的公示区查到相关的公示信息。
12、多数情况下,因补正需要,部分内容修改后需重新上传、打印并提交,SN码将发生改变,会不会对审核过程有影响?
答:SN码的改变不会影响审核的进行。
二、贯彻实施《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相关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通知》贯彻实施旨在加强对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过程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实际情况,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完善审批体系,健全有毒化学品及污染物的源头防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化学品管理基础建设。
2、《通知》规定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较现行登记程序有何不同?
答:《通知》规定的《登记批准程序》与现行登记程序的不同之处:
(1)对进出口相关生产、使用企业增加了地方环保部门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环节;
(2)申请资料及办理要求方面,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申办进口登记证、进口放行单、出口放行单,调整了申请资料及办理要求。
3、如何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生产、使用企业?
答:(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生产、使用企业的范围包括: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实际使用企业;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实际生产企业;从贸易经营进口企业购买进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使用企业;为贸易经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2)上述企业均需编制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环保检查与备案审查。
4、《通知》实施后,省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环节如何体现?
答:省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应编制环境保护报告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省级环保部门需审核确认企业提交的环境保护报告及相关材料、开展企业环保检查,并出具预审意见;
(2)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年度备案表,省级环保部门需审核企业提交的年度备案表、开展年度环保审查,并核定与汇总上报企业下年度有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量等信息。
(3)针对环保部已审批的放行单及通关情况,地方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监管。
5、《通知》实施后,不同类型企业申办“登记证”或“进/出口放行单”,申请资料及办理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关于申请资料及办理要求调整,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制了详细的登记指南,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申办进口登记证、进口放行单或出口放行单等的资料及办理要求、办理程序等,均有详细介绍。参见: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
6、《通知》2010年1月1日实施后,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相关企业,均需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请问《通知》实施是否设置过渡期?如果设置,过渡期有多长?
答:《通知》于2009年9月18日向社会公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已有三个多月的准备期,因此,不再设置过渡期。
7、省级环保部门接受企业的环保报告,开展企业环保检查和出具预审意见的时限是多少?
答:根据《通知》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受理企业环保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环保检查、出具意见并上报。
8、企业应向省级环保部门的哪个部门提交环保报告或备案表?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如何?
答:请向各省级环保部门咨询。
9、《通知》实施后,有效期内的“登记证”和“进出口放行单”是否仍然可以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换发?如果进口登记证仍在有效期内,企业持进口登记证办理进口放行单,是否需执行《通知》要求?
答:(1)有效期内的进口登记证和进出口放行单不需重新换发,仍然可以使用;
(2)企业持有效期内的登记证办理进口放行单,须按《通知》要求办理。
10、需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环保检查与备案审查的“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指什么?《通知》实施前办理过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或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企业属于“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吗?
答:(1)需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环保检查与备案审查的“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是指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的有毒化学品实际生产、使用企业,包括:进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实际使用企业;出口企业为有毒化学品实际生产企业;从贸易经营进口企业购买进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使用企业;为贸易经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生产企业;
(2)《通知》实施以前办理过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或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企业属于“首次申请进出口登记的企业”,需要遵守《通知》规定。
11、按照环保部对汞、砷化合物和氰化钠的进出口相关管理规定,汞的进口使用企业和砷化合物、氰化钠的出口供货企业每年已纳入省(市)级环保部门的核查范围,请问这些企业还需要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接受环保检查吗?
答:这些企业在首次申请进出口的时候需要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企业的环境保护报告,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检查。
三、办理登记证的相关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可以。
2、 国内科研机构进口有毒化学品可以豁免办理“登记证”吗?
答:进口有毒化学品需先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然后办理进口放行单。如果科研机构用量较少并用于科学研究,可依实际情况办理豁免登记证。具体咨询010-84915286。
3、一家外商与多家国内商有化学品出口贸易合作业务,需要办理多少份“登记证”?
答:根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商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每份合同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即:一家外商对应一家国内商就一种有毒化学品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执行期两年)需办理一份《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登记申请的数量为两年的预计总数量。
4、办理“登记证”需多长时间?
答:(1)“登记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需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2)办理“登记证”资料的初审时间:对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在登记中心网站上发“需补正”公告。
5、 办理“登记证”可以用人民币支付登记费吗?按什么汇率支付?
答:(1)办理“登记证”的登记费为:每份1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2)可以用人民币支付登记费,按汇款当日银行汇率的中间价折算。
6、办理“登记证”的登记费何时汇款、怎样汇款?
答:(1)登记费异地汇款的到帐时间较长,为不耽误企业的办理进度,企业在准备申请资料时,就可以将登记费汇至指定帐户;
(2)企业付款后,请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登记中心,或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与“登记证”申请资料一并寄/送给登记中心;
(3)登记费的收费帐户系上交财政部的专用收款帐户,汇款账号请详见中心网站: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汇款指南。
7、 办理“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哪些资料是首次提交的?
答:申请“登记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请参见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登记指南的资料要求-进口登记证;资料清单目录可参见下表:
(1)国内进口商为使用企业的登记证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
2 |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
3 |
申请登记代表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4 |
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国内进口商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国内进口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7 |
外商与国内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正本 |
8 |
国内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
9* |
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10*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
11 |
登记费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
12 |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注:*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2)国内进口商为贸易经营企业的登记证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
2 |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
3 |
申请登记代表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4 |
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国内进口商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国内进口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7 |
外商与国内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正本 |
8 |
国内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
9 |
国内进口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0* |
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11*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
12 |
登记费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
13 |
下游使用企业的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14 |
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注:*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3)国内进口商代理进口的登记证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请表 |
2 |
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一级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时提交) |
3 |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 |
4 |
申请登记代表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国内进口商联系人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7 |
进口下游企业联系人授权书(即一级下游企业联系人授权书,一级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时提交) |
8 |
国内进口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9 |
一级下游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级下游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时提交) |
10 |
外商与国内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正本 |
11 |
国内进口商与下游企业的代理协议 |
12 |
国内进口商的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 |
13 |
国内进口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4* |
进口货物仓储设施提供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
15*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
16 |
登记费及汇款凭证复印件 |
17 |
一级下游使用企业的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18 |
一级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9 |
二级下游使用企业的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20 |
二级下游贸易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注:*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8、 办理“登记证”更名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 办理“登记证”更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证更名申请报告;
(2)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原件;
(3)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姓名、证件号、职务及授权文件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一年,申请登记代表的授权文件应由外商总经理签署,联系人的授权文件应由申请登记代表签署)(若登记证变更时的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与登记证申请时一致,且原授权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则无需重复提交);
(4)若为国外出口商更名,需提交:
(5)若为国内进口商更名,需提交:
9、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追加“登记证”的数量吗?
答: 每份“登记证”在审批时,对于批准的数量有两种情况:(1)数量允许追加(须符合条件);(2)数量不允许追加。
因此:
10、办理“登记证”的追加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 办理“登记证”的追加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网站:www.crc-mep.org.cn/有毒化学品/登记指南/登记资料要求。
11、“登记证”的有效期多长?可以延期吗?
答: (1)“登记证”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两年。
(2)“登记证”不可以延期;超过有效期的“登记证”自动作废。
12、原产(地)国、起运(地)国、目的(地)国可以填写多个吗?
答: 办理“登记证”时,申请表可以填写多个国家或地区。
注:上述国家或地区,应为具体国家名,而不是区域名称(如欧盟、亚洲),如填写欧洲、亚洲,系统审核时将视为不合格。
13、“登记证”的领取方式有哪些?
答: “登记证”的领取方式有:
(1)登记中心用EMS给企业邮寄(发票一并寄回)。
(2)联系人来登记中心“自取”。
14、办理“登记证”时,登记代表是外商代表吗?联系人可以是中国内地的联系人吗?
答: (1)登记代表必须是外商经理级(含经理级)以上的正式职员;
(2)为便于联络,联系人相关项建议填写外商在中国内地的联系人及联系地址。
15、可用英文填写“登记证”申请表吗?
答: 可以,只要填写内容符合要求即可。
16、“登记证”的申请数量应如何填写?
答: 办理“登记证”的申请数量为两年的预计总数量;该数量应与合同约定的总数量一致。
17、“登记证”的申办单位是外商还是内商?登记费由谁支付?
答:《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商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每份合同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第六条规定:“国内进口商从国外进口有毒化学品,凭合同所涉外商办理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因此,“登记证”的申办单位为外商;登记费原则上由外商支付。
18、办理登记证时,若企业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单位资质等)即将过期或已经过期的,且新证正在办理中,应如何办理?
答:凡是涉及有效期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资料,企业在提交之前应该到相关部门办理新证,若在提交时未获得批准,应提交相关单位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受理通知书等)。
19、申请登记证追加时,申请追加量与首次申请量、首次批准量和实际进口量有何关系?
答:申请登记证追加时,申请追加量应小于等于首次申请量与首次批准量之差,且在实际进口量不小于首次批准量的80%时方可申请追加。
20、 一份登记证可以申请追加几次?
答:在有效期内,允许按有关规定申请追加一次。
21、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时,若国内进口商与下游企业关系为代理进口,代理关系必须为一对一关系,如何理解?
答:一份申请资料,国内进口商与下游企业关系为代理进口时,国内进口商代理的下游企业只能为一家
四、办理进/出口放行通知单的相关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申请“进口放行通知单”需要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请参见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登记指南的资料要求-进口放行单;资料清单目录可参见下表:
进口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1)进口企业为使用企业的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2 |
登记证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3 |
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 |
4 |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进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进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7* |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
8* |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
9*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10 |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注:带*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2)进口企业为贸易经营企业的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
1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
2* |
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说明表(代理进口,且一级下游为贸易经营企业) |
|
3 |
登记证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
4 |
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本批货物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进口企业公章) |
|
5 |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
6 |
进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
7 |
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8 |
进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
9*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使用2010年以前登记证的需提交) |
|
10* |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
|
11* |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
|
12 |
与下游签订的合同正本 |
|
13 |
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 |
|
14 |
下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提交) |
|
15 |
下游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16 |
下游使用企业的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 |
|
17* |
若代理进口,且二级下游为贸易经营企业 | 一级下游与二级下游签订的合同正本 |
二级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 |
||
二级下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提交) |
||
二级下游贸易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18* |
若代理进口,且二级下游为使用企业 | 一级下游与二级下游签订的合同正本 |
二级下游企业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 |
||
二级下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提交) |
||
二级下游企业的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 |
||
注:带*号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2、申请“出口放行通知单”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哪些资料是首次提交的?
答:申请“出口放行通知单”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请参见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登记指南的资料要求---出口放行单;资料清单目录可参见下表:
(1)生产企业出口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2 |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物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
3 |
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
4 |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书(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出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7* |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
8* |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
9*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
10* |
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
11 |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注:带*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2)贸易经营企业出口放行单申请资料目录表
序号 |
申请资料 |
1 |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表 |
2 |
有毒化学品物质信息表(一种物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
3 |
本批货物执行合同正本(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 |
4 |
申请登记代表及联系人的授权文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5 |
出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6 |
出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7 |
出口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8* |
本批货物仓储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
9* |
本批货物储存合同 |
10*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复印件 |
11 |
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合同正本 |
12 |
生产企业联系人的授权文件 |
13 |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如有变更重新提交) |
14* |
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附同意信函原件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氰化钠出口应提供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复印件及出口核准单复印件。 |
15 |
环保报告及审查意见表(首次申请时提交,一种物质一份) |
注:带*的项是在如果有的情况下提交。
3、一份申请表是否可以申办多份“放行通知单”?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
(1)按照“一批一单制”原则,即一份进出口合同申请一份放行通知单;
(2)申请单位为同一申请单位;
(3)外商为同一外商;
(4)申请进口或出口同一种物质。
4、“放行通知单”的总申请数量及进/出口数量应如何填写?
答:办理“放行通知单”的总申请数量为本次实际进/出口的总数量,该数量应与本批执行合同约定的总数量一致。进/出口数量为每份“放行通知单”的申请数量,需遵循“一批一单制”原则:每份“放行通知单”的进/出口数量应与每份进出口合同约定的数量一致。
5、办理“放行通知单”需要多长时间?
答: (1)办理“放行通知单”的审批期限: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即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包括资料补正时间,即网上公告将该企业发布在“受理中”的日期开始算起)。
(2)办理 “放行通知单”的资料初审时间:对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为5个工作日。
对初审不合格的申请,在登记中心网站上发“需补正”公告。
6、一张“放行通知单”可以使用几次?
答:“放行通知单”的使用执行“一批货物一单制”的原则,即一张“放行通知单”只能使用一次。
7 、“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多长?可以延期吗?
答: (1)“放行通知单”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2)“放行通知单”不可以延期;超过有效期的“放行通知单” 自动作废。
8、进出口物质的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应如何填写?
答: (1)填写申请表时,物质的中英文化学名应按照《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09年第76号公告)的名称填写。
(2)物质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应填写实际的中英文商品名。
(3)填写的化学名称、商品名称,与合同约定的物质名称应一致。
9、原产(地)国、起运(地)国、目的(地)国可以填写多个吗?
答: 办理“进出口放行通知单”时,每份“放行通知单”只能填写一个原产(地)国、起运(地)国、目的(地)国。
注:上述国家或地区,应为具体国家名,而不是区域名称(如欧盟、亚洲),如填写欧洲、亚洲,系统审核时将视为不合格。
10、收/发货单位无海关代码怎么办?
答:填写申请表时,收/发货单位没有海关代码可以不填,但组织机构代码必须填写。
11、有毒品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上因个别信息有误, 能否办理改单?
答: 化学品登记中心已于2010年5月20日起不再受理改单业务,如需更改相关信息项需重新申请办理,请企业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12、若进口企业进口的货物在港口直接分销给下游用户,仓储单位信息该如何填写?
答: 仓储单位信息中“单位名称”及“地址”两项不需填写任何内容,只在“无存储场所原因”一项中写明原因即可。
13、申请表中“国内运输方式”该如何详细写明?
答: 国内运输方式建议首先写清大方式(如:海运、陆运及空运);再加上具体的运输工具(如集装箱,储罐车等)。
14、杂质成分含量是否必须填写?
答: 建议写明杂质成分名称的同时注明各成分含量。
15、授权书格式如何?
答: 请到登记中心网站上下载授权文件的标准模版,按照模版的内容填写即可。
16、什么是“一批一单制”?
答: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制”,指一批货物办理一张放行通知单,对应一份合同。
五、企业环保报告与年度备案表相关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企业首先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环保报告,同时上传并打印,然后将环保报告提交至省级环保部门,具体审批流程见下图:

2、企业是否必须提交环保报告给登记中心?
答: 应该提交。
3、审查意见表是否有填表样例?
答:审核意见表是由省级环保部门对企业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的,而非申请企业填写,因此无填表样例。
4、如果企业进行了改扩建,需要重新编制“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吗?还是只需要填写“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中的“变更情况说明”部分?
答:需要填写“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中的“变更情况说明”部分,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具体要求请咨询所在地省级环保局。
5、“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是一家企业编制一份还是企业针对每个物质编制一份?
答:企业针对一个物质编制一份环境保护报告。如有三个物质,则需编制三份环境保护报告。
6、“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销售/购买情况备案表”是一家企业编制一份还是企业针对每个物质编制一份?
答:企业针对每一个物质编制一份备案表。如有三个物质,则需编制三份备案表。
7、“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是一家企业编制一份还是企业针对每个物质编制一份?
答:企业针对每一个物质编制一份备案表。如有三个物质,则需编制三份备案表。
8、哪些企业需要编制环境保护报告,何时编制?
答:申请进/出口登记的实际使用/生产企业、从贸易经营进口企业购买进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使用企业、为贸易经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有毒化学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通知》实施后,第一次进/出口一种有毒化学品前,需编制环境保护报告并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
9、哪些企业需要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什么时候提交?
答:已提交过“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得到批复的企业,应于次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并于每个日历年第一次进/出口时,向登记中心提交。
10、如果企业在本年度就某种化学品第一次申请登记证时已提交“首次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及“省/市首次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生产/使用)企业审查意见表”,本年度就同种化学品第二次申请登记证时还需再次提交“环境保护报告”或“备案表”吗?
答:不需要。
11、“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吗?如果企业错过提交日期,可以去地方环保部门补办吗?
答:根据《通知》要求,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具体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级环保局。
12、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口(使用)/出口(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后,如何知道是否得到批复?
答:具体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级环保局。
13、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申请量是否可以超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定量的剩余量?
答:不可以。
六、公约管制化学品进出口问题---[点击可伸展]
1、《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管制的化学品都有哪些?《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公约管制物质有哪些?
答:(1)《PIC公约》管制的物质共40种,包括25种农药、 4种农药制剂和11种工业化学品;《POPs公约》管制的物质共12种类,包括8种农药、2种工业化学品和2种副产物。
(2)《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属于《PIC公约》管制物质如下: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CAS号 |
海关编码 |
公约管制情况 |
| 1 | 汞 |
Mercury |
7439-97-6 |
2805400000 |
PIC |
| 2 | 朱砂(辰砂) |
Mercury sulfide |
1344-48-5 |
2617901000 |
PIC |
| 3 | 六六六.混合异构体 |
BHC; HCH; 1,2,3,4,5,6-Hexachlorocyclohexane |
608-73-1 |
2903510090 |
PIC |
| 4 | 五氯酚 |
Phenol, pentachloro- |
87-86-5 |
2908110000 |
PIC |
| 5 | 多氯三联苯 |
Terphenyl, chlorinated |
61788-33-8 |
2903699030 |
PIC |
| 6 | 环氧乙烷 |
Oxirane |
75-21-8 |
2910100000 |
PIC |
| 7 | 四甲基铅 |
Plumbane, tetramethyl-; Tetramethyllead |
75-74-1 |
2931000021 |
PIC |
| 8 | 四乙基铅 |
Plumbane, tetraethyl-; Tetraethyllead |
78-00-2 |
2931000021 |
PIC |
| 9 | 铅汞齐 |
Lead amalgam |
2853009021 |
PIC |
|
| 10 | 1,2-二氯乙烷 |
1,2-Dichloroethane;Ethylene dichloride |
107-06-2 |
2903150000 |
PIC |
| 11 | 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
2852000000 |
PIC |
||
| 12 | 以铅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抗震剂 |
Tetra Ethyl lead Antiknock Compound |
3811110000 |
PIC(四乙基铅) |
|
| 13 | 零售包装含多种38章子目注释一所列物质的货品 |
Items of Retail package include all Goods of substance listed in Sub-category Note One of Chapter 38 |
3808501090 |
PIC |
|
| 14 | 非零售包装含多种38章子目注释一所列物质的货品 |
Items of Non-Retail package include all Goods of substance listed in Sub-category Note One of Chapter 38 |
3808509090 |
PIC |
|
| 15 |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混合物 |
Mixture which containing PCBs or PCTs or PBBs |
3824820000 |
PIC |
|
| 16 | 三丁基氧化锡 |
Tributyltin oxide |
56-35-9 |
2931000033 |
PIC |
| 17 | 三丁基氟化锡 |
Tributyltin fluoride |
1983-10-4 |
2931000033 |
PIC |
| 18 | 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 |
Tributyltin methacrylate |
2155-70-6 |
2931000034 |
PIC |
| 19 | 三丁基锡苯甲酸 |
Tributyltin benzoate |
4342-36-3 |
2931000034 |
PIC |
| 20 | 三丁基氯化锡 |
Tributyltin chloride |
1461-22-9 |
2931000033 |
PIC |
| 21 | 三丁基锡亚油酸 |
Tributyltin linoleate |
24124-25-2 |
2931000034 |
PIC |
| 22 | 三丁基锡环烷酸 |
Tributyltin naphthenate |
85409-17-2 |
2931000034 |
PIC |
2、出口的有毒化学品属于《PIC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并且属于管制用途,对提交的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有哪些要求?
答:出具同意函的部门应是公约的履约部门(www.pic.int);提交的同意函应附英文或中文译文。
3、出口化学品属于《PIC公约》管制的化学品,但出口用途不属于公约管制用途的,是否还需提交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信函?
答:不需提交同意函,但需提交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附英文或中文译文。
七、其他问题---[点击可伸展]
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仓储资质证明文件是哪个部门出具的?
答: 由于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出具部门不统一。如果仓储资质证明文件为“危险化学品存储备案证明表”则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若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则是由港航管理局发放的。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仓储资质。
